【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底,多位外来务工人员找到律师寻求帮助。他们情绪较激动,声称工程承包方(“盈江公司”)在工程发包方(“中原公司”)上海工地打工过程中,长期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他们从08年9月起多次向中原公司催要,盈江公司和中原公司互相推诿,已长时间拖欠工资,拒不发放。外来务工人员强调已接近年底,需要返乡,要求各方能及时处理此事。外来务工人员表示,盈江为某省最大的造船企业,在中原公司承包工程。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又将工程分包给工头,工头再安排民工在中原公司劳动。后由于盈江公司与中原公司因承包款发生纠纷,中原公司不给承包款,后来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双方从08年9月起多次协商无果,他们在无奈之下,只好走上法律途径,要求中原发放工资。
问:外来务工人员是否有权向发包方“中原公司”要求工资? 发包方“中原公司”和承包方“盈江公司”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要旨分析】
承办律师在摸清情况后,及时安排专长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律师给予外来务工人员及时的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认为,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从减少负面影响,缓和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采取“先调后诉”的民事案件办案模式,尽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平息矛盾。
接手该案后,律师详细审阅了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认真分析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利弊风险,决定以工程发包方“中原公司”为切入点,组织三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本案调解初始,三方当事人态度均较强硬:中原公司认为自己与涉案外来务工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发工资的义务;之所以没有完全给付盈江公司工程承包款,是怕外来务工人员闹事。盈江公司表示,不是不发工资,是中原公司不给承包款,手里没钱发工资;如果非要给钱的话,只能打白条,或由外来务工人员直接问中原公司要。王某等79名外来务工人员则认为,工资应该由中原公司支付,因为自己始终在中原公司上班;并一如先前声称的:“如不给钱,就上访”。
律师经调查计算后得知,盈江公司在中原公司上海工地打工过程中,共欠王某等79名外来务工人员工资计人民币136,900元。其中,已经付给盈江公司工资款计50,450元,最终欠民工工资人民币86,450元。在出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律师劝解中原公司,其与王某等79名外来务工人员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拖欠工资具有不可回避的连带责任。告知盈江公司,在承包款中有优先支付工资的义务。同时提醒王某等79名外来务工人员,信访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拒绝调解扩大事态,最终因案件管辖问题可能导致他们需前往外地起诉盈江公司,会使拿到工资的时间一拖再拖,将进一步增加自身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最终结果】
经多次沟通,多方联系,2008年12月底,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盈江公司对所欠民工工资人员及工资数额均予以明确认可。2.中原公司至